乳腺肿瘤,作为一种常见的恶性肿瘤,对患者的身心健康造成了极大的影响,在残疾的分类中,乳腺肿瘤患者的残疾程度如何界定,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,根据我国《残疾人保障法》及相关政策,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探讨乳腺肿瘤属于什么残疾。
从生理功能的角度来看,乳腺肿瘤患者由于肿瘤的侵袭,往往会导致++缺失、变形或者功能障碍,这直接影响了患者的生理功能,根据《残疾人保障法》的规定,此类残疾属于“肢体残疾”,肢体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肢体功能障碍,如截肢、缺失、畸形等。
从心理和社会适应能力来看,乳腺肿瘤患者承受着巨大的心理压力,如恐惧、焦虑、抑郁等,由于社会对癌症患者的歧视和偏见,患者在社会交往中可能面临诸多困难,根据《残疾人保障法》的规定,此类残疾属于“精神残疾”,精神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心理功能严重受损,如精神分裂症、抑郁症等。
从生活自理能力来看,乳腺肿瘤患者可能因为治疗过程中的副作用或后遗症,如化疗、放疗等,导致生活自理能力下降,根据《残疾人保障法》的规定,此类残疾属于“生活自理能力残疾”,生活自理能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日常生活不能自理,如进食、穿衣、洗漱等。
乳腺肿瘤患者可能同时具备肢体残疾、精神残疾和生活自理能力残疾,在现实生活中,我们应当关注乳腺肿瘤患者的身心需求,为他们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,切实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,社会各界也应消除对癌症患者的歧视,共同营造一个关爱、尊重和理解的良好氛围。